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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深圳市幻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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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幻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敏,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福源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云华,董事长。

上述当事人之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福源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名下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443997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叶仕平

书记员:孙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