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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海军等十人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2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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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海军等十人。

员工代表:宁海军,男,满族,户籍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叶赫满族镇西街委**,身份证号码2203221981********。被执行人深圳市长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第**。法定代表人:罗迪思。

宁海军等十人与深圳市长田照明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2)1763-177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长田照明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42549元及利息、逾期罚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叶仕平

书记员:孙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