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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新鲜等137人与深圳市触控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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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新鲜等137人。被执行人深圳市触控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力。

申请人潘新鲜等137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触控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庭)案[2013]209-3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新鲜等137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触控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触控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804031.95元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许林锋

书记员:郝肖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