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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袁久江与深圳市威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15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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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久江,住址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威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1104。法定代表人李志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1503.6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威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案号为:(2013)深福法执异字第23号,本院正在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且正在审理。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继续执行条件成立,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谭平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