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汉武,农民。被执行人刑绍东,农民。
本院在执行孙汉武诉刑绍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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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孙汉武,农民。被执行人刑绍东,农民。
本院在执行孙汉武诉刑绍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