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英芬,农民。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燕山大街**。负责人李本强。被执行人秦皇岛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卲岭北701院内法定代表人姓名张玉坤,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李英芬诉秦皇岛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