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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英芬诉秦皇岛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1)丰执字第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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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李英芬,农民。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燕山大街**。负责人李本强。被执行人秦皇岛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卲岭北701院内法定代表人姓名张玉坤,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李英芬诉秦皇岛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