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春华,农民。被执行人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乐亭县乐亭镇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文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曹春华诉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