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有恒,男。被执行人孙继伟,男。被执行人李红岗,男。
案由:侵权纠纷申请执行人何有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乾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856.7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有恒表示本案执行回案件款8000元即可,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何有恒明确表示全部予以放弃,不再追究。现本院执行回被执行人孙继伟案件款8000元整,已由申请执行人何有恒全部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2)乾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苑代理审判员:冉军岗代理审判员:史志强
书记员:任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