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熙贵,男,生于1975年8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何朝红,男,生于1977年1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罗小军,女,生于1979年10月2日,汉族。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朝红、罗小军的银行存款721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本案被执行人何朝红、罗小军应承担的诉讼费800元、执行费980元,合计178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何朝红、罗小军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强
书记员:童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