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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熙贵申请执行何朝红、罗小军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油执字第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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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熙贵,男,生于1975年8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何朝红,男,生于1977年1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罗小军,女,生于1979年10月2日,汉族。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朝红、罗小军的银行存款721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本案被执行人何朝红、罗小军应承担的诉讼费800元、执行费980元,合计178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何朝红、罗小军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强

书记员:童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