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法定代表人成立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呼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维钊,该公司经理。
关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呼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1)西民四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西安市雁塔区呼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执行中,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呼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西安市雁塔区呼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赔偿款58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宏执行员吕海军执行员王治水
书记员:佘晨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