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德培。被执行人徐青富。被执行人杨茂玉。被执行人万真伦。
申请执行人宋德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青富、万真伦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彭州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青富、万真伦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德培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德培向本院申请追加杨茂玉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彭州执字第403号执裁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执行人徐青富之妻杨茂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青富共同履行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2)彭州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杨茂玉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徐青富、杨茂玉、万真伦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书面予以认可,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06211.83元及案件受理费862元,共计107073.83元,已执行金额为50000元,未执行金额为57073.83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2)彭州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陈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