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培强。被执行人深圳市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枝萍。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0)深福法知产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1年8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6000,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6675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变价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伟刚
书记员:聂赫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