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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群会与郭五娃、郭春海侵权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彬执字第00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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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群会,男。被执行人郭五娃,男。被执行人郭春海,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1)彬民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智昶审判员:王孝民审判员:韩勇审判长:史智昶审判员:王孝民审判员:韩勇

书记员:杨劝宝书记员:罗立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