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群会,男。被执行人郭五娃,男。被执行人郭春海,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1)彬民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智昶审判员:王孝民审判员:韩勇审判长:史智昶审判员:王孝民审判员:韩勇
书记员:杨劝宝书记员:罗立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