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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春燕执行案裁定书

(2011)即执字第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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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春燕。被执行人邵敏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春燕与被执行人邵敏先侵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接受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王冬梅审判员:柳永才

书记员:胡志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