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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克俊、王克生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民执字第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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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克俊、王克生。被执行人张素芹、孙俊英。

本院在执行王克俊、王克生申请执行张素芹、孙俊英侵权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4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赵志宏代理审判员:崔万强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