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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关云与筠连县武乐煤矸石砖厂其他权属、侵权纠份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筠连执字第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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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关云,男,汉族。被执行人筠连县武乐煤矸石砖厂,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武德乡民主村**。法定代表人,范让贵,男,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吴关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武乐煤矸石砖厂其他权属、侵权纠份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筠连县武乐煤矸石砖厂及其所有的机械设备。

审判长:方友田审判员:王俊锋代理审判员:付泽勋

书记员:杨桂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