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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军与杨林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岳池执字第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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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军,男,生于1972年11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林,男,生于1973年9月23日,汉族。

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池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军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杨林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军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臣铁

书记员:郑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