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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淑娟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及第二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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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程淑娟,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银行存款14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