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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传惠洵与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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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惠旭,男,1998年1月27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艳平,女,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员会。

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五一村第三村民小组。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第三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748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尤亚琴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