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尽洪。被执行人宋凯华。被执行人宋战家。
申请执行人刘尽洪与被执行人宋凯华、宋战家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蒋涛审判员:刘书波
书记员:刘同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