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依石。被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兴盛丽景小学。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1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张慧楠代理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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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依石。被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兴盛丽景小学。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1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张慧楠代理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