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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德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泽刚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江安执字第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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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德富,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黄泽刚,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泽刚其他权属、侵权纠纷《(2013)江安民初字第149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德富与被执行人黄泽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黄泽刚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李德富4000元,余款4963.20元被执行人黄泽刚于2013年(农历)12月30日前给付李德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3)江安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成关云

书记员:舒玉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