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书河,男,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固安县。被执行人:商凤同,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固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固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商凤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2010)固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一直未予履行。2012年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商凤同发出公告责令其2012年8月30日前履行(2010)固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绝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商凤同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唯佳审判员:牛玉文审判员:贾军江
书记员:邓泽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