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奎奎,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执行人:王劝梅,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瑞阳,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申请执行人郭奎奎、王劝梅与被执行人徐瑞阳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郭奎奎、王劝梅依据业已生效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在该判决书主文中,并无徐瑞阳与郭奎奎、王劝梅有关给付的条文款项,因此申请执行人郭奎奎、王劝梅申请执行并无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郭奎奎、王劝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代理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