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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奎奎、王劝梅与徐瑞阳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驳回执行裁定书

(2013)无执字第00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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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奎奎,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执行人:王劝梅,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瑞阳,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申请执行人郭奎奎、王劝梅与被执行人徐瑞阳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郭奎奎、王劝梅依据业已生效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在该判决书主文中,并无徐瑞阳与郭奎奎、王劝梅有关给付的条文款项,因此申请执行人郭奎奎、王劝梅申请执行并无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郭奎奎、王劝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代理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