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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奚正瑞与鲁腾等其他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2013)无执字第00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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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奚正瑞,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鲁腾,男,汉族,住无为县陡沟镇。被执行人鲁大春,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28日制作的(2012)无民一初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鲁腾、鲁大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腾、鲁大春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奚正瑞各项费用12344.63元并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90元。但被执行人鲁腾、鲁大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腾、鲁大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734.6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利民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