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负责人谢凌鸿,经理。被执行人胡益兵。被执行人冯瑞君。
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益兵、冯瑞君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益兵、冯瑞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3357.72元,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黄勇执行员陈益民执行员谭明松
书记员:钟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