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学明诉葛红印其他权属、侵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学明,农民、住丰润区丰登坞镇李前庄村。被执行人葛红印,农民。

本院在执行刘学明诉葛红印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重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