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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灵执字第229号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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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桂林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灵川大道。法定代表人:修忠明,经理。被执行人桂林灵川县北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万家乐小区30-1C。法定代表人潘兴建经理。被执行人潘兴建,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八里街富庭苑小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桂林公司与桂林灵川县北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兴建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桂林公司与桂林灵川县北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兴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现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0)灵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盘金塶代理审判员:赵桂春代理审判员:罗勇

代书记员:梁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