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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本刚执行案裁定书(1)

(2011)即执字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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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本刚。被执行人王波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本刚与被执行人王波涛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王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