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战风华。申请执行人袁媛。被执行人姜仁波。被执行人李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战风华、与被执行人姜仁波、李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人接受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字第6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审判员:隋兆忠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