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潇。法定代理人于省先,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齐仁青。被告赵丕礼,出生年月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潇与被执行人齐仁青、赵丕礼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王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