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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崇芳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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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崇芳。被执行人吕春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崇芳与被执行人吕春丽侵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隋兆忠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兰恭岩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