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汝宾,住涿州市。被执行人保定市基泰建筑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保民一终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定市民法院的(2012)保民一终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侵权纠纷一案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德新
书记员:赵景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