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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吴汝宾与被执行人保定市基泰建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涿执字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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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汝宾,住涿州市。被执行人保定市基泰建筑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保民一终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定市民法院的(2012)保民一终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侵权纠纷一案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德新

书记员:赵景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