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宋贵祥与何勇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眉东法执字第17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贵祥。被执行人何勇。本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勇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宋贵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付款意见:一、何勇在2014年1月15日付给宋贵祥15000元;在2014年1月20日付给宋贵祥5000元;余款20000元在2014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宋贵祥当庭付给宋贵祥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宋平执行员於国波执行员彭云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