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贵祥。被执行人何勇。本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勇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宋贵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付款意见:一、何勇在2014年1月15日付给宋贵祥15000元;在2014年1月20日付给宋贵祥5000元;余款20000元在2014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宋贵祥当庭付给宋贵祥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宋平执行员於国波执行员彭云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