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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5)

(2013)丰执字第3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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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范秀荣,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焦立静,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2013)丰执字第380号范秀荣与焦立静侵权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董业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