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廖洪军。申请执行人杨继会。委托代理人钟秉洪,四川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廖明华。
申请执行人廖洪军、杨继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明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彭州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明华责任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洪军、杨继会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廖明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书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未执行金额为3000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利平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钟大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