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述全。被执行人李昌伦。
申请执行人李述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昌伦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做出的(2013)彭州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昌伦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述全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2013年10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昌伦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述全与被执行人李昌伦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李昌伦于2013年11月7日付5000元,同年12月20日付10000元,余款24754.79元于2014年1月5日前付清;其中李昌伦于11月7日已付5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39010.84元、案件受理费743.95元,共计39754.79元。已执行5000元,未执行金额为34754.79元。二、终结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赵中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