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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某某与蒲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彭州执字第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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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端明。被执行人蒲通文。

申请执行人黄端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通文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3)彭州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蒲通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端明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3年10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蒲通文从2014年开始,每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黄端明赔偿款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23955.81元,案件受理费1191元,合计:125146.81元,未执行金额为125146.81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审判员:钟大清

书记员:邓泽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