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永臣,农民。被执行人:梁山宏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韩岗镇齐岗村蒙馆路北。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臣与被申请执行人梁山宏源木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永臣与2013年4月23日以双方调解解决、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为由,赊销了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刘永臣与被申请执行人梁山宏源木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倪崇岳审判员:马咏梅
书记员:王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