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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成都鑫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宋涛、成都华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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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都鑫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涛。被执行人成都华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成都鑫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涛、成都华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鑫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涛、成都华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连带给付赔偿款1003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宋涛给付案件受理费3096元、公告费600元。

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成都鑫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成都华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后利息自愿全部放弃,余款363元及案件受理费309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宋涛承担,同时不再追究成都华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责任。现因被执行人宋涛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成都鑫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成都鑫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赔偿款1003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元、公告费600元。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成都华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给付100000元,余款由被执行人宋涛承担,本案被执行人宋涛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鑫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赔偿款363元、案件受理费3096元、公告费6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鑫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莉

书记员:王运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