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金龙,男。被执行人禹静,女。被执行人吴金德,男。
申请执行人吴金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132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静、吴金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禹静、吴金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禹静、吴金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文书)
审判员:胡宗富
书记员:梁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