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章瑞莲,女,1967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章文(曾用名章文华),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
章瑞莲诉章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8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章瑞莲以章文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章文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章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章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章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慎诚
书记员:王运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