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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阳市某公司与秦某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8)安许执字第0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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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公司。被执行人秦某,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某公司申请执行秦某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10月20日审结,该案(2007)安民许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秦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秦某在邮政储蓄安阳县铁厂营业所的存款11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彭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