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公司。被执行人秦某,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某公司申请执行秦某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10月20日审结,该案(2007)安民许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秦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秦某在邮政储蓄安阳县铁厂营业所的存款11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彭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