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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海成与吴友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马执字第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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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海成。被执行人吴友平。

本院在执行王海成与吴友平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450元。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吴友平下落不明,其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马民三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培鸿审判员:顾慧茹审判员:卜仕海

书记员:艾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