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海成。被执行人冯勇。
本院在执行王海成与冯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450元。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冯勇下落不明,其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马民三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培鸿审判员:顾慧茹审判员:卜仕海
书记员:艾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