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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昌素与刘红军、张守富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6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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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昌素。被执行人刘红军。被执行人张守富。

申请执行人谢昌素与被执行人刘红军、张守富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昌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红军、张守富连带给付赔偿款71621.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谢昌素与被执行人刘红军、张守富已经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张守富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谢昌素赔偿款3500元,且案外人张天云自愿以其所有的雪佛兰牌汽车一辆为被执行人张守富提供担保。本院已将案外人张天云所有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向申请执行人谢昌素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谢昌素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谢昌素本次申请执行赔偿款71621.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本次执行到位3500元;被执行人刘红军、张守富尚欠申请执行人谢昌素赔偿款68121.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谢昌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杨克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