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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建忠与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筠连执字第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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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建忠,男,汉族。被执行人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

住所筠连县蒿坝镇平安村法定代表人:陈志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法院(2013)筠连非执审他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建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起,扣留被执行人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在筠连县经济商务与信息化局处的整顿关闭煤矿补助(奖励)资金58000元(大写:伍万捌仟元整)。此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方友田

书记员:杨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