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席孔良。申请执行人马忠菊。被执行人肖永和。
申请执行人席孔良、马忠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永和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彭州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永和责任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席孔良、马忠菊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肖永和在邛崃监狱服刑,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书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1946.19元及利息,未执行金额为31946.19元及利息;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钟大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