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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某某、罗某某、薛某某与陈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都江执字第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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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小洪。申请执行人罗昆圆。申请执行人薛运春。申请执行人胡桂方。被执行人陈斌。

申请执行人薛小洪、罗昆圆、薛运春、胡桂方与陈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都江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小洪、罗昆圆、薛运春、胡桂方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斌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都江执字第10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袁世海执行员刘忠明执行员郭健

书记员:金维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